《集成電路材料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協議書》(第四次修訂案)
第一條 締約方基本信息(略)
第二條 鑒于條款
鑒于《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國發[2005]第044號)、《關于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與發展的實施辦法(試行)》,在“極大規模集成電路制造裝備與成套工藝”重大專項管理辦公室的倡導下,由致力于集成電路材料產業發展的相關機構自愿發起共同成立“集成電路材料產業技術創新聯盟”(以下簡稱“聯盟”)。
發起單位締約各方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簽訂本協議的合法主體資格,且各方相互確認彼此履行本協議的資格和能力。締約各方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大學、科研機構、戰略投資或風險投資機構以及其它以企業發展需求為共同利益基礎的合法組織。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共同協商,就加入聯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本協議締約各方簽訂本協議旨在成立集成電路材料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并規范聯盟運作。
第三條 聯盟名稱、組織原則和組建宗旨
(一)聯盟名稱
集成電路材料產業技術創新聯盟(英文名稱:The Integrated Circuit Materials Industry Technology Alliance—ICMtia)
(二)組織原則
聯盟在遵守各項法規、保障聯盟公平、公正、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由我國從事集成電路材料制造、應用、科研、開發、教學等單位及其它相關的產學研企、事業單位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以集成電路材料產業技術創新發展為主題組建成立。屬不排他性的、開放的非營利性創新組織。
(二)組建宗旨
聯盟將整合全國集成電路材料領域創新資源,落實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以國家重大科技專項“極大規模集成電路制造裝備及成套工藝”戰略部署為技術驅動平臺和紐帶,依托聯盟各成員單位的人才、技術和市場資源,加快推進科技成果產業化,打造我國集成電路制造用材料供應鏈。通過構建有效的合作方式,增強聯盟的整體優勢,促進中國集成電路材料領域人才集聚和關鍵技術發展,不斷提升自主創新能力,為我國集成電路技術創新并為國際集成電路材料技術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聯盟的技術創新目標、任務和聯盟成員的任務分工
聯盟創新目標:
在相關政策引導和行業主管部門指導支持下,積極發揮聯盟的資源平臺和整體優勢,圍繞國家重大科技專項“極大規模集成電路制造裝備及成套工藝”集成電路材料重大創新課題,以我國集成電路產業發展對相關材料的需求和國際前沿技術發展趨勢為目標,整合創新資源,突破關鍵技術,促進技術創新體系建設,推進創新成果的共享與產業化,經過5-10年的建設,使我國集成電路材料產業整體創新能力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聯盟主要任務:
1. 制定聯盟技術創新戰略目標,并根據集成電路產業技術發展需要,持續修訂戰略目標。
2. 聯合成員單位,發揮產學研用合作優勢,共同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專項“極大規模集成電路制造裝備及成套工藝”、重點科技支撐項目等重大科研課題,加快我國集成電路材料產業核心技術和關鍵產品的開發、應用及產業化。
3. 協調聯盟技術資源,組織有能力的單位在合作基礎上開放資源,建立專業性公共技術平臺,聯合開展集成電路材料領域關鍵技術攻關,開發重大創新產品,增強企業對研究單位的需求引導和研究單位對企業技術創新的支持,加快提升我國集成電路材料產業的核心競爭力。
4. 著力促進集成電路材料企業與用戶在技術開發、質量管理、產品應用、市場拓展、人才發展等多方位的合作,打造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供應鏈,并為培育集成電路材料領域世界級企業做貢獻。
5. 建立聯盟成員之間知識產權優先專利技術許可等優惠共享機制。
6. 以聯盟為平臺和紐帶,加強與國際領先的技術創新機構和組織間的技術合作、人才培養和學術交流。
7. 開展集成電路材料領域技術和產業發展戰略研究,為國家和有關地區技術和產業發展提供決策支撐。
聯盟成員的任務分工:
根據聯盟不同時期的創新戰略目標要求確定聯盟成員的任務分工,具體由相應各方另行協商簽訂有關協議。
第五條 聯盟的組織機構及職責
1. 聯盟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2. 聯盟組織機構設置為:理事會、專家咨詢委員會和秘書處。理事會是聯盟的決策機構,專家咨詢委員會是聯盟的咨詢機構,秘書處是聯盟的執行機構。
3. 理事會的組成、任期、職責和議事規則。
3.1 理事會的組成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任。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的常設工作機構為常務理事會。
3.2 理事會的職責
維持聯盟穩定運行;審議修改聯盟《協議書》;批準聯盟成員的加入或退出、取消聯盟成員資格;審議聯盟管理制度;根據專家咨詢委員會建議,決定聯盟技術發展方向與重點工作任務;審議聯盟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審議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審議聯盟變更或終止聯盟的議案;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3.3 理事會議事規則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或可采用書面、通訊等形式召開;會議由超過2/3以上的理事參加生效;必要時經三名以上理事會成員提議,2/3以上理事會成員同意,可以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會議表決有三分之二以上參會成員通過有效。
常務理事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以會議形式為主,必要時采用書面和通訊形式舉行。會議表決有三分之二以上參會成員通過有效。
4. 專家咨詢委員會的組成、任期、職責和議事規則
4.1 專家咨詢委員會的組成
專家咨詢委員會由集成電路制造與集成電路材料領域專家組成。按照聯盟計劃安排,開展各項專業技術咨詢活動。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任。
4.2 專家咨詢委員會的職責
專家咨詢委員會主要按照國家重大科技專項“極大規模集成電路制造裝備及成套工藝”評審要求開展活動,同時也要按照聯盟工作計劃安排,開展各項專業技術咨詢活動,服務和服從于集成電路材料產業技術創新聯盟。
專家咨詢委員會承擔集成電路材料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各項專業技術咨詢活動的指導及監督職責;負責組織國家重大科技專項“極大規模集成電路制造裝備及成套工藝”評審活動,根據評審標準制訂并公布國家重大科技專項“極大規模集成電路制造裝備及成套工藝”的具體評價細則、評審程序等規范,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客觀、公正、公平地審議確定國家重大科技專項“極大規模集成電路制造裝備及成套工藝”課題實施單位并報請聯盟理事會和國家重大科技專項“極大規模集成電路制造裝備及成套工藝”總體專家組審定,決定和處理國家重大科技專項“極大規模集成電路制造裝備及成套工藝”評審過程的重大事項。
4.3 專家咨詢委員會議事規則
專家咨詢委員會工作會議由聯盟秘書處提議,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由專家咨詢委員會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開。
工作會議對審議事項的表決采用舉手表決或投票方式進行,同意人數達到參會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被審議事項,可獲通過。
專家咨詢委員會管理辦法見附件1。
5. 秘書處
5.1 秘書長產生
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可以連任。
5.2 秘書處
秘書處負責執行聯盟理事會決議;為專家咨詢委員會工作提供服務;組織、管理、協調聯盟內的各項工作。
秘書處管理辦法見附件2
6. 聯盟秘書處負責組織聯盟與外部組織的交流與合作,對秘書處組織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活動,聯盟成員均有參加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聯盟成員
聯盟成員的基本條件:
凡愿意遵守聯盟《協議書》,熱心支持我國集成電路材料產業創新發展,自愿加入聯盟并積極履行聯盟成員義務的集成電路制造、材料以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等均有資格提出申請,經聯盟理事會批準后成為聯盟成員。
聯盟成員的權利:
1. 參加聯盟會議,參與討論和表決與聯盟發展有關的重大政策、決議和事項。
2.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 優先取得聯盟資源共享、聯盟成員之間合作;優先獲得聯盟知識產權的使用權。
4. 優先參于聯盟組織的聯合攻關、重大產品和關鍵技術開發等創新活動。
5. 擁有獲得聯盟推薦,優先取得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支持的權利。
6. 優先、優惠參加由聯盟組織的專業技術、信息交流、考察、國際技術合作和其他相關業務活動;在聯盟的有關宣傳材料上,優先刊登成員單位的各項技術和產品信息。
7. 加入聯盟自愿,退出聯盟自由。
聯盟成員的義務:
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聯盟《協議書》,執行聯盟決議,維護聯盟的合法權益。
2. 積極參加和支持聯盟組織的各項活動,承擔并完成聯盟委托的各項工作。
3. 承諾向聯盟提供可共享的研發資源。
4. 及時準確提供聯盟需要但不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資料和統計數據。
5. 對聯盟日常運行提供任何形式的投入、贊助和支持。
6. 指定一名聯絡員負責與秘書處日常工作聯系及向聯盟提供可對外發布的本單位信息及業績材料。
7. 對聯盟編發的有關信息資料以及聯盟成員提供的統計資料,負有保密責任,不得翻印和轉售;資料未經許可,不得公開發表。
8. 未經聯盟內合作單位許可,不得私自將合作研究技術向聯盟以外單位擴散。
9. 如聯盟內合作單位無法在規定時間和范疇內完成所承諾的任務和責任, 則該單位被視為自動退出聯盟合作項目,并不再享受相應的權力和收益。
10. 不得私自以聯盟的名義辦理業務、舉辦活動或發表言論。
聯盟新成員的加入:
1. 申請加入聯盟的單位,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 加入聯盟的書面申請;
● 本單位的介紹材料和法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 本單位在聯盟相關領域工作情況的書面報告。
2. 加入聯盟的程序
● 向秘書處提交加入聯盟的申請書;
● 由秘書處審查相關資料,提交理事會;
● 由理事會批準入盟申請。
3. 申請者獲得理事會批準后即成為聯盟的正式成員,并視同新加入成員與聯盟所有成員建立了契約關系。
聯盟成員的退出:
聯盟成員提出書面申請,經聯盟理事會批準后退出聯盟。
聯盟成員的除名:
聯盟成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明顯違反與聯盟所簽定的《協議書》,經聯盟理事會批準后予以除名。
第七條 聯盟的項目管理
聯盟設立項目及聯盟組織承擔政府計劃項目,須執行相應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嚴格項目立項、實施、驗收以及相應的組織管理和監督機制。
聯盟項目管理辦法見附件3。
第八條 聯盟的經費管理
1. 聯盟經費主要來自成員單位的投入、政府財政資助、銀行貸款及其他渠道,如各種咨詢服務、培訓、活動組織、聯合招投標、國際合作等。
2. 聯盟的經費用于聯盟開展各項活動、技術攻關、項目研發及創新服務,以及與聯盟工作有關的公用辦公、專項工作和日常管理等開支。
3. 涉及聯盟研發項目和研發基金的支出,按約定的投入方式和比例執行。經費來源屬于政府財政資助的,嚴格按國家有關經費管理規定執行。
4. 聯盟經費管理工作由秘書處負責。秘書處負責編制經費預決算,經理事會審議批準執行。經費實行??顚S?,專賬管理。由理事會委托秘書處單位財務機構管理聯盟經費,接受理事會確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報理事會審查。
聯盟經費管理辦法見附件4。
第九條 聯盟收益分配原則和知識產權管理
1. 聯盟成員在加入聯盟前和在聯盟組織的項目以外,凡未利用聯盟資源和條件自行研發的現有技術成果、知識產權仍歸其享有。
2. 在聯盟組織的項目中,項目合作方需簽訂協議,明確各自投入的現有知識產權及其權利共享的范圍和方式,明確項目合作中產生的知識產權的共享內容和處置方式。
3. 聯盟組織項目的合作方,未經許可不得將他人投入的知識產權用于聯盟項目之外的其他用途。
聯盟知識產權管理辦法見附件5。
第十條 聯盟的解散和清算
聯盟解散應當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制定清算方案,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聯盟解散和清算管理辦法見附件6。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 任何協議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經聯盟理事會決定,可從聯盟中除名,并由聯盟秘書處或聯盟理事會指定的其他聯盟成員代表聯盟追回其承擔聯盟研發項目中政府資助資金和聯盟配套資金;給其他聯盟成員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 聯盟成員被除名時,其不再享受本協議約定的聯盟成員權利,但仍需承擔保守聯盟及聯盟成員技術秘密的義務;對已經許可聯盟其他成員在聯盟項目中使用的知識產權,相應聯盟成員仍有權按原有條件繼續使用;對其已投入聯盟的各類資金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
因履行本協議而引起的任何糾紛應通過相關各方友好協商解決,或通過聯盟理事會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未果的,向聯盟秘書處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三條 協議的生效和變更
1. 本協議經協議各方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后生效,簽約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送科技部備案一份,聯盟秘書處留檔一份。
2. 對本協議的任何變更須經協議各方一致同意,并以書面形式做出。本協議未盡事宜,經協商一致可采用補充協議完善。
3. 除正在仲裁的爭議事項外,相關各方應繼續行使其本協議項中的其余權利,并履行本協議項中的其它義務。
第十四條 協議期限
本協議至聯盟解散終止。
第十五條 法律適用
本協議及其解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本協議的解釋權屬聯盟理事會。